科技公司无端卷入传销案,被撤案后又异地立案
2024-04-25 18:33 来源:青年法治网
科技公司无端卷入传销案,被撤案后又异地立案为哪般
一家成立不到三年的高科技公司,因研发销售的四类智能云产品满足了用户数据存储的需要,用户还可通过出租多余的云存储空间获利,从而迅速发展壮大,产品遍及浙江、贵州、广西、重庆等地。然而,突然而降的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件,却令企业被查封,相关人员被拘捕,企业停摆,产品用户无法使用;广西田林公安侦察后认为罪名不成立遂予以撤案,但案件却又在贵州异地重启。这到底是一桩什么案件,涉案公司为什么会无端卷入其中呢?一起被侦察后撤案又异地重启的“传销案”
据了解,案件始发于2022年7月,广西田林县公安进入深圳,迅速将深圳蒲公英智能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蒲公英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林某朝,执行董事应某华,公司技术后台主管应某永和会计温某劲等13人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执行逮捕。 在经过长达8个多月的侦察审讯,田林县公安将全部人员取保候审,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因证据不足,田林县公安局将案件从检察院撤回,之后田林县公安局认为不构成犯罪将案件撤销。2023年8月贵阳市乌当区公安分局却又以同种罪名同样的事实立案侦查,并立即拘留四人,后林某朝被取保候审,另外三人却一直关押至今。蒲公英公司研发销售的四类智能云产品
根据相关网站提供的信息,蒲公英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金3500万元。公司主要销售四类云存储设备,包括巨云(TARA-HS)、大云(TARA-MS)、中云(TARA-M)和小云(TARA-X)。为了这些产品的销售、使用和运行,蒲公英公司还开发了四款APP。公司和客户可以通过出租云设备存储空间获取收益。同时涉案的另两家公司——汕头市庸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蒲公英云存储设备的研发、生产、运行、维护和售后;矩阵纵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则负责为蒲公英公司提供技术研发服务。
论证专家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成立
那么蒲公英公司的经营和销售模式到底构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呢?2024年4月,针对该案,由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著名高校的4名颇具影响力的专家教授组成的专家组,在详细分析该案案卷资料和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的专家论证意见是:本案中蒲公英公司以销售公司四类云存储设备为目的、以云存储设备的产品销售额为计酬依据,计酬返利与发展人员数量完全无关,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构成要件。蒲公英公司依法成立,前期投资巨大,当前已经具备成熟的技术及商业盈利模式,销售的云存储设备产品货真价实,客户完全可以通过云设备存储空间返租获利,不会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本案中蒲公英公司应某华、应某永等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骗取财物”的构成要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家们给出的理由是:
首先,本案中蒲公英公司以云存储设备的产品销售数量而非发展人员数量进行计酬返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也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打击对象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行为。以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提取报酬的传销行为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打击范围,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为构成要件,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打击范围,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中,无论是蒲公英公司的区域代理模式,还是销售返利模式,都不是以发展人员数量进行计酬返利,而是以产品销售量作为返利依据,不符合上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构成要件。
因为蒲公英公司云存储设备区域代理资格的取得条件包括缴纳相应代理费或销售一定量云存储设备,其收益取得方式包括获得蒲公英公司赠送的大云设备、在区域内每台机器的地区开机费,以及人员推荐奖励。计酬返利与发展人员数量没有任何关系,与一般的区域代理商业模式无异。
而在产品销售返利模式中,代理资格的获取仅取决于云存储设备销售数量,并且“部门不是按照人头来计算的,是通过设备的数量来计算的,一个部门不管你是12个人还是1个人,只要达到了12台设备就可以成为一个部门”,“按照产品销售数量而非人头认定不同代理资格”,该种代理模式中,产品销售津贴、销售管理津贴、销售分红津贴完全只与云存储设备的产品销售额直接挂钩。蒲公英公司按照云存储设备的产品销售额,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拿出部分给销售人员计酬返利,发放相应前述津贴。
其次,蒲公英公司的云存储设备货真价实,没有“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符合《刑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骗取财物”的构成要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以“骗取财物”为构成要件。《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三条,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本案中蒲公英公司所有销售产品均货真价实,其返利来源于商品销售利润及云设备存储空间出租费用。而且蒲公英公司四类云存储设备的商品价值被市场高度认可,其功能均能正常实现,客户也已通过质押云设备空间获利。蒲公英公司具备完整的商业盈利模式,而非仅靠云存储设备销售盈利,因此不存在“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反而是公司前期投入巨额资金用于公司运营、建设机房、研发产品,旨在通过开发销售高质量产品盈利而非通过传销非法获利,没有“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不会给客户造成财产损失,因此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以“骗取财物”为构成要件,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而从案件当事人林某朝、应某华、应某永等被田林县公安局刑拘后又相继被取保候审,在案件侦察8个月后田林县公安局又因证据不足撤销了该案,也足以印证上述论证结论。
一封呼吁案件尽快了结的公开信
但既然案件已被撤销,为何又会在贵阳市乌当区以同样的罪名重新被立案侦察呢?一封蒲公英公司智能云用户写给媒体的公开信,似乎从侧面解释了这一疑问。
这封标题为《广大用户对深圳蒲公英智能云的信赖》的公开信称,蒲公英智能云给用户的生活带来了无穷乐趣和便利,家里人可以随时随地把自己的信息、照片、视频等传到蒲公英智能云里,再也不担心手机内存不够用,不担心自己的信息和数据会丢失或者泄露,不担心数据上传下载因速度慢而烦恼;蒲公英公司把用户剩余的存储空间租给有需要的企业,既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又为老百姓开创了一条投资盈利渠道;蒲公英智能云合理利用云存储空间,节省了社会成本,实现了用户与企业和社会的共赢。而且蒲公英智能云拥有多项研发专利,获批有国家相关部门的资质和许可证书,与市场上同类型产品相比较,价格更合理、功能更齐全、品质更上乘。然而,这家创新型民营企业,却因官司停摆,极大影响了用户的正常使用。好不容易经过广西田林县公安局长达8个月的侦察后,因证据不足、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撤案。如今却又在贵阳市乌当区重新立案调查,导致众多盼望这些智能云产品能重新启用的用户只能无奈地继续等待。而正是因为该案在广西田林县公安局侦办期间,由于蒲公英公司被查封,导致产品无法使用,用户以为上当受骗,于是选择报警,才导致案件在蒲公英智能云产品用户较多的贵州乌当又重新立案。
为此,公开信呼吁社会各界能为蒲公英公司发声,使案件能尽快了结,避免因无休止的案件调查,将一家有着良好发展前景的创新型民营企业拖垮,也让众多的代理商和用户利益无端受损。
同时,许多蒲公英智能云产品代理商和用户也在网上发声,质疑该案既然已由田林县公安局侦察后撤案,说明其经营销售模式没有问题,所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不成立,但贵阳市乌当区公安分局却以同样罪名重新立案,不知有何依据?哪家企业能经受得起这样无休无止的折腾?如此作为,又置企业和用户正当权益于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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