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从广西梧州甘延个案观察司法与法治
专家从广西梧州甘延个案观察司法与法治
特邀记者 曾义
1982年出生的甘延是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人,经商为生。2018年,梧州市黎健坤黑社会团伙被打掉。2019年3月8日甘延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拘,同年4月1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被逮捕,2020年9月2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共有387页的(2019)桂04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黎健坤等54人涉黑犯罪,其中甘延犯下四宗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为此甘延被判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805万元。
甘延这几项罪名在判决书中是这样显示的。
1、积极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法院认定:被告人黎健坤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有李岩松、彭锡泉、陈伟强、李全、林莉、黄伟华、黎宝文、甘延、黎健富、莫彪等人;其他参加者有吴家兴......。
法院如此认定就是表示甘延是黎健坤手下的得力干将。但供述里面黎健坤提到的团队人员里没有甘延,黎负责财务的妻子林莉提到的团队人员也没有甘延,与甘延之间没有财务往来。
而对于黎健坤和甘延的关系,这些人是如此陈述的:1、被告人彭瑞亮、李上东供认,2014年8月廖健超被甘延的人打死后,黎健坤吩咐要报复甘延等人,派人打砸甘延等人的楼房和车辆。2、证人黄植威证实,其听说黎健坤为了霸占码头,曾和甘延等人多次发生冲突,2017年的时候双方互相找了十几个人在龙华村进行械斗,还有二次发生在“GaGa”酒吧,一次廖健超被捅伤,一次廖健超被打死。3、李剑证实甘延在2009年10月或11月起跟黎健坤一起合作河砂生意。黎健坤将长洲一带河段交给甘延负责和监管,不给他人随意盗采,同时允许甘延在长洲河段采砂,但要支付资源费,由黎健坤的手下黄伟华每月收取。4、黎健坤供认是2009年上半年到2012年,甘延跟其做河砂生意,并与丁建新对接,将矿款(资源费)交由丁建新拿到翠林轩茶庄交给其或林莉。5、黄伟华供认甘延是2009年开始跟黎健坤做河砂生意,每月向黎健坤上交资源费,由其代表黎健坤向甘延收取。
2、非法采矿罪
法院认定:2010年1月19日,梧州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航道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将浔江长洲水利枢纽以下至西江界首划定为全面禁止开采河砂的河段(即禁采区)。2010年1月至2013年间,黎健坤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述河段已全面禁止开采河砂的情况下,仍然安排丁建新、廖健超和黎健富、黄伟华、彭锡泉、黎宝文、等人在上述河段盗采河砂......安排甘延负责在长洲区龙新村沙场盗采河砂并负责在长洲岛河段组织非法巡逻。
事实上甘延于2010年9月15日至2011年5月9日、2013年2月10日至2013年2月15日羁押在苍梧县看守所,近1年的时间不在非法采砂的犯罪现场,也不在积极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的现场,也就是说他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是不可能去参加这两个犯罪活动的。
况且这几年的时间里没有一起被甘延抓到非法采砂的人。说甘延在长洲岛一带非法采砂。如何采矿?判决书说甘延两条小船非法采砂,谁驾驶这两条小船呢?船号是多少?排水量是多少?沙子在哪里采?卸在哪里?如何销售?这些都没有事实根据,更没有任何书证,全凭李剑、严勇强、黄伟华的口供定甘延的罪。
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法院认定:2009年11月13日,梧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江三桥至龙新小学对开河段实施清障出险,并由长洲区水利局组织施工队实施。黎健坤为谋取其在梧州河砂市场的非法垄断地位,授意甘延去阻挠施工。11月22日至26日、2010年2月21日至23日,李剑、严勇强二人按照甘延的授意,先后八次纠集几十名村民阻挠施工,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后,李剑、严勇强因此被行政处罚。
而黎健坤否认授意甘延阻挠施工,是村民的自发行为。
对此,辩护人认为无证据证实是按照黎健坤授意安排李剑阻挠施工,彼此间无意思联络。而在梧州中院质证阶段、辩论阶段所力陈的事实,《梧州市人民政府浔江长洲龙平河段清障除险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梧政阅【2009】65号),其实质是不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肆意将河沙资源无偿给予龙平村的龙平公司非法开采,梧州市政府的清淤工程是违法的,明显违反《防洪法》和《河道条例》,是龙平村的村企龙平公司打着清障除险的旗号非法采砂,李剑、严勇强等维护自己村的河道权利是正当的。
4、敲诈勒索罪
法院认定:2012年的七八月的某日,被害人李德杰将一船800立方米的河砂出售给某小区施工方。甘延发现后以李德杰将河砂运到市区销售未经黎健坤同意,冲击河砂市场价格和损害黎健坤利益为由,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向李德杰勒索4万元,李德杰被迫将4万元现金交给黄伟华,再由黄伟华转交给黎健坤。
没有事实证明甘延参与了对李德杰的所谓敲诈勒索,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所谓甘延打电话,那个电话号码是浙江的电话号码,根本不是甘延的。李德杰说甘延电话恐吓他,现在电话都有录音功能,多次电话,怎么连录音都没有?!敲诈勒索罪甘延完全否认参与,被告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如果有意思联络的话,就不需要黄伟华这个从犯做主了。
9月21日,作为法庭上唯一零口供的他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
【法学专家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吴丹红教授:该案反映出来扫黑除恶比较普遍的特点,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家,三令五申在强调,但在实践中确实有很多侵犯民营企业家的案件。扫黑除恶里面,殃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特别多。涉黑案件普遍的特点,喊冤的特别多,十几年来将近二十年来发生的民事纠纷,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公司和公司之间的,有的甚至已经全部结案的,又重新拿出来。因为涉黑案件已经不讲追诉时效了。他把老账新账一起算。不可能一个民营企业在过去二十年里什么纠纷都没有,是不可能的。
甘延的四个罪名,积极参加黑社会组织、非法采矿、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差不多每个都判了四年,除了敲诈勒索是判了四年半,合并执行是14年。总体量刑还是比较重的,罚金也判的比较狠,一个400万,一个400万,一个是5万,一共805万。
有的地方涉黑案件目前主要的动力还是冲着你的财产来的。如果你没有财产,很难定,基本人家不会往涉黑上面靠。往往是查封扣押冻结巨额的财产,最起码涉案十几个亿,有这么巨额的财产之后,他一定要往上面去靠,是为了没收你的财产,剥夺你的经济能力,让你请律师都请不起,还怎么辩护。
像这个案件里面,我看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全部用的是本地律师,本地律师辩护的时候有很大的限制。有的地方,司法局、律协要求所有涉黑案件备案,而且开庭之前司法局会给本地律师开会,不能做无罪辩护,把所有的辩护意见交上来。本地律师本来要提排非的,司法局一谈话,不提了。你这个案件里面虽然提了排法、鉴定的申请等等,全部被驳回了。庭前会等于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全部被驳回了。
这个案件确实证据上还是有问题的。整个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是比较牵强的,好几个罪名是把他凑上去的,尤其甘延涉及到的罪名争议比较大。比如非法采矿,他指控的是2010到13年,2010下半年到2011上半年甘延还在羁押阶段,人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出来以后也没有参与,辩护律师也提出这一点,但是判决书对这个辩护理由却基本上没有回应,判决根本就是不讲理的。
敲诈勒索也是,虽然是他发现了这个船损害了第一被告利益,但最后不管是要钱也好还是拿钱也好,甘延都没有经手。最后拿钱那个人跟甘延之间有没有商量这个事情,他有没有犯罪的意图,包括暴力威胁,到底甘延有没有指使人家去做,这里面证据都是不足的。这种案件的证据都是靠口供,靠言词陈述,没有其他的。言词陈述是两种,一个是被告人供述,包括同案被告人供述,在羁押情况下,这些供诉基本上都是按照办案机关的意思去做的,很少有自己能够顶住漫长的羁押期限,能够作出一个无罪的辩解,很少很少。
涉黑案件我知道的案件,有的地方,百分之八九十都是有刑讯逼供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教授:这个案子应该就是广西或者梧州对中央的政策到了本地以后,真的是完全本地化了。这次的扫黑除恶最受影响的就是民营企业家。有的地方,这次扫黑除恶也确实有数字化,限定在多少时间之内要办理多少个,揪出多少个黑恶案子,要办理多少个,然后就开始凑数了。一个是凑数的,再有一个就是经济利益驱动,民营企业家倒霉,本身就是一只肥羊,上面又有规定,要搞多少个案子,最后就把他给算进去了。有的民营企业家和这一届掌权的人关系好,就利用这次扫黑除恶的机会,把竞争对手给干掉。总体上来讲,这些都是对中央的政策、战略部署的一种歪曲,走向反面了,很可怕。
我们要呼吁的,不是对法律进行修改,只要把法律严格遵守就可以。从程序到实体,从证据到量刑,在黑恶案件当中,司法机关又回到过去一长带三长,一人带三人,三个程序集中到一块,后面两个程序纯粹就是为第一个程序侦查背一下书就完了。二审为一审背书,一审为检察院的起诉背书,有的地方检察院的逮捕审查起诉就直接为公安机关的侦查胡来背书,实际上只有侦查程序了,侦查阶段就已经把这个案子定调了,等于否了刑诉法。刑诉法经过几次修改,总算有点人权保障进来了,总算有点程序了,有点公平了,有点公正了,但现在有的地方都不用了,随心所欲了,太可怕了。
中国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前名誉会长张泗汉教授:甘延涉及到四个罪,必须是实施了这种行为,或者行为符合这个罪的构成要件。要件就是要根据事实,有证据,来证明他有没有做这种行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就是分析、推论,这个不行。涉及到敲诈勒索罪,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你对对方是威胁、暴力或者胁迫,使对方产生了恐慌,对个人的财产作出处分,加害方、敲诈勒索的行为人得到了或者不是你本人直接得到的,是以你认可的第三人得到这个财产,受害人受到财产的损失,这几个要素你都具备,都要有证据来证明具备了,才构成敲诈勒索罪。现有证据证明,根本没跟他通过电话,是外地的电话。所谓通过电话来威胁来恐吓,根本就不成立。最后说拿了4万块钱,对方被胁迫以后把钱交了,交给谁的,谁得了,从现在看,事实不清楚,证据不是太确实充分。
现在我们看看非法采砂罪的行为人,指控他在2010到13年期间实施了非法采砂,但如果根本就没实施这种行为,有证据证明他这个期间正好在羁押期,根本不在场,怎么能出去实施?这个就不成立。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不是造成重大损失,这个都不清楚。如果没什么损失,那就构不上。这些也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指控很简单的,这个材料不是很有说服力的,不是很清晰。
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怎么认定?是不是参加了?实施了什么行为?你们有什么具体的事?如果没有具体的事情,不能说明他参加了组织,是这个组织的一员。首先要把他与这个黑社会组织的关系搞清楚。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原副秘书长罗立为研究员:这个案件,梧州法院玩了一个游戏,这个游戏叫做移花接木,指鹿为马。法院提供的所谓的证据,都是把一个公司正常的组织架构混淆为黑社会帮派组织架构,因此在这个基础上,他们使用的法律条文是错的。建议你们抠出来这些硬伤,写一个举报,寄到三个单位,第一,国家审计局,法院在没收很多财产和款项的时候,他们没有提供数字。这就是一个超级硬伤,你们就请国家审计局对法院就这个案子进行审计。一审计,什么猫腻都出来了。第二,二审法院,至于法院二审什么态度,什么方式,不太重要。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请他们监督这个案件。
中国死刑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贾霆主任:首先是证据,这个案子定罪的证据是不充分的。第一,最大的一个罪名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判决书里面看不出来他是怎么参加的,谁介绍的,进入组织以后,负责哪项工作,在组织里面得到了什么利益,这几点在判决书看不明白。从甘延这个角度,无论是组织特征还是经济特征还是行为特征、危害特征,都不明显。所以很难认定甘延本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第二个罪名,非法采矿,到底这个团伙采了多少砂,没有具体的数字。涉及到甘延的数字更是没有,缺乏这个要件。第三个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判决书论述的比较笼统,跟非法采矿基本上是混为一谈的,这里面造成了什么后果,判决书里面写的不明白。最后一个罪名是敲诈勒索,法院认定的主要是被告人的供述,以及所谓的证人证言,基本上都是言词证据,客观的证据基本上没有。所有的跟经济犯罪有关的,都有一个法律上的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甘延在这里面没得到钱,他做这些事的目的是什么?不明确。从主观上很难界定。
第二是程序。没有做到同步录音录像。法律对有可能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必须要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做到,这个程序就是违法的,有可能涉及到口供都是不能采信的。
第三是时效。这个案子里面三起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和非法采矿,几乎全部发生在2013年之前。就本案来讲,这几起犯罪的追诉时效都是五年。如果说单单就这几起犯罪来讲,追诉时效超过了,法院怎么去弥补?人家的高明就在于找了一个涉黑的罪名,把涉黑拉进来,这是案子里面很蹊跷的一个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