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法院糊涂法官判明白案?涉及刑案不移交
2020-04-08 10:10 来源:前沿法治网
重庆万州法院糊涂法官判明白案?涉及刑案不移交
独立撰稿人 李海波
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熊家村5组的刘兴满父母于1992年将五间房屋平分给两兄弟,刘兴满的门牌为走马镇熊家村5组71号,刘兴峰的门牌号为走马镇熊家村5组72号。1995年2月, 刘兴满与向光容登记结婚,刘兴满及家人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生活。2008年起,刘兴满夫妻长期在浙江打工。
复垦出现纠纷 弟弟没有得足复垦款且享受不了社保
2010年12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政策,刘兴峰当时担任熊家村委会主任职务,于是电话通知刘兴满办理复垦事宜,兄弟两家房子平分,补偿各得一半,当时刘兴满没有同意回答:我们这边房子迟建十几年父亲百年之后要回该房屋。
2011 年11月13日, 刘兴峰以自己的名义对两家的房屋及土地复垦,经政府最后确定的原、被告两家的复垦面积为954平方米,单价215.7元,共计205777.8元。2012年12月,刘兴峰给付刘兴满现金8500元,2013年11月2日,刘兴满收到重庆市财政转入64515. 87元。2014年1月24日,刘兴峰转原告刘兴满29850元。2017 年9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出台了《成户退出宅基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提纲》,其适应范围为:1.整户农转非时间或整户户籍重新登记为城乡属性中城镇地区户籍属性的时间为2010年8月1日及以后: 2.经国土房管部门批准成户退出宅基地,并已全额领取退地补偿款。
听说复垦户可以办理社保,刘兴满夫妻高兴的去镇政府申请办理,政府相关负责人告知刘兴满夫妻没有宅基地无法办理。于是刘兴满才核查自己的复垦情况。
刘兴满房屋被刘兴峰申报复垦
村民事实证明
“刘兴满”签字均为刘兴峰所签 刘兴峰说全村好多村民签名都是他签的
调查中发现刘兴峰为了补齐给刘兴满的复垦费,刘兴峰将同村刘仕兴的复垦房屋边上虚增299.1平方米的附属设施用地登记在刘兴满)名下,财政打款给刘兴满账户的复垦补偿款64515.87元其实就是这里的补偿款。而据刘兴满夫妻称二家距离很远,要走40分钟左右,他家也没有土地在那里。具体要走马政府,刘兴峰才知情?
2017年12月份后,经几个亲友三次调解无果,一次调解刘兴峰说道:随便你,老幺你各有好狠就玩好狠。二次调解亲戚在场刘兴峰儿子大打出手,亲戚见势不好,拉着刘兴满夫妻离开调解现场,刘兴峰说道:这个钱就是我贪了。三次政府调解无果。后经亲戚兄弟调解同意给3.5万元的补偿养老保险损失给刘兴满,约定在半年内给。2018 年7月,刘兴满电话给大哥等人问款项情况,答复是刘兴峰不承认了,他们也不管了,并且三哥转话给刘兴满还说出威胁的语言。
弟弟将哥哥告上法院 要求刘兴峰支付复垦款和社保补偿未果
2018年7月刘兴满到走马镇政府诉求,政府通知刘兴峰到场调解。27日走马镇政府在调解中,政府领导明确告知去刘仕兴复垦地块核实,刘仕兴是没有那么多附属地块,所以政府要求被告刘兴峰在一个星期之内(8月3日)必须将这笔款交与政府财政,由政府调查清楚再作处理,不能由你被告刘兴峰处置这笔款的去向。但之后没有任何结果。为维护的合法权益,刘兴满夫妇于8月24日向万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 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款32281元[ (954 平方米+299.1平方米)*215.7元*50%- 102865.8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0329元(2013 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1日共计64个月,按照年利率6%计算); 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向光容赔偿无法享受退出宅基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损失9089元(2018年度个人参加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即6106元*60%*20%*12个月*15年-410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刘仕兴写给刘兴峰的“收条”,时间是2013年。仔细想一下,刘兴峰可能在2013年给刘仕兴吗?凭什么?!
之后发现刘兴峰有个刘仕兴出具的收到6万多元的收条,法院说要核实情况,律师建议撤诉。
刘兴满、向光容夫妇于2019年3月11日再次起诉后,由万州区法院审判员崔晓琴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时刘兴满夫妇阐明房屋复垦是没经二原告委托及同意,政策出台是2010年底被告刘兴峰打电话给原告刘兴满,当时刘兴满是没有同意,回答理由:是我们这边迟建十几年,况且父亲百年之后要回那房屋,在一审也陈述过,当在2011年正式申报复垦时,被告刘兴峰是没有通知远在外地打工二原告的,具体是哪月哪天申报复垦刘兴满一家人更不知晓,当2012年年底我们(原告)回家房子己被政府推掉,无法还原,也才得知己被刘兴峰当时任职村主任之便强行复垦了,被告刘兴峰并且将刘兴满户名侵权消掉,又将刘兴满户名违法挪移填写在本村刘仕兴户栏里,这事也是在2017年办理养老保险原告才知内情的。
审理时刘兴峰承认登记在刘兴满名下的只有299.1平方米,本身不属于原告刘兴满的,属于案外人刘仕兴的。
重庆市复垦地票交易数据表显示有刘兴峰、刘兴满名字
万州区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 (六)赔偿损...被告刘兴峰擅自将二原告房屋复垦,并且两家应当平均分配复垦补偿费,但被告未将复垦补偿费全额支付给二原告,侵害了二原告的财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由被告刘兴峰返还二原告复垦的补偿款23. 03元(205777.8 元*50%-102865.87元),并从被告刘兴峰最后一次付款之次日即2014年1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刘兴满、向光容虽然向本院举示了证据材料,但其举示的登记于原告刘兴满名下的299.1平方米(价值64515.87元),经过庭审查实该面积属于案外人刘仕兴所有,被告刘兴峰已将该笔款项返还给刘仕兴,该复垦款不属于原、被告所有,二原告不应当分得该笔复垦款,对二原告要求分得299.1平方米复垦款的一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刘兴满、向光容主张的向光容退出宅基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损失90889元,因该政策系2017年9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才开始实施,被告刘兴峰虽然受二原告委托复垦954平方米没有以原告名义复垦,但在2011年复垦时被告刘兴峰无法预知2017年9月的基本养老保险优惠政策,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且原告在此之前已通过其他渠道刚购买了社保,因此对二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举示的单方绘制的刘仕兴家复垦状况实测面积尺寸,因系原告单方行为,被告不予认可,且复垦后刘仕兴家的面积无法单独测量,故本院对该份材料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举示的刘永常证明和刘美证明,因二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对该两份证词,本院亦不予采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下达(2019)渝0101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兴峰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兴满、向光容复垦款23. 03元及资金占用费(从2014年1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兴满、向光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刘兴满、向光容负担1460元,被告刘兴峰负担25元(此款原告刘兴满已垫付,由被告连同应付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二级法院判决均有失公允 违法不究
该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明显不符,一是:“2012年,原告回家搬自己复垦房屋内的东西”,但事实是原告刘兴满夫妇没有回家搬东西。但村民作证是如下图:
村民证实刘兴满夫妻在复垦时期没有回家搬东西
二是法院认定刘兴峰收到的复垦款:“954平方米,单价215.7元,共计205777.8元。2012年,原告回家搬自己复垦房屋内的东西。2012年12月,被告刘兴峰给付二原告现金8500元,2013年11月2日,原告刘兴满收到财政64515. 87元,2014年1月24日,被告刘兴峰转原告刘兴满29850元,共计三笔102865. 87元补偿款。”这里就认定了刘仕兴旁的土地64515. 87元属于刘兴峰所给,其实这是国家所给的。不能认定为刘兴峰给了刘兴满!
实测面积总共只有650平方左右,与复垦图现状相差极大
三是“关于原告举示的单方绘制的刘仕兴家复垦状况实测面积尺寸,因系原告单方行为,被告不予认可,且复垦后刘仕兴家的面积无法单独测量,故本院对该份材料不予采信”但刘兴满的代理律师向绍明经政府综治办主任同意,在村委监委员沈小东、当时复垦在场的组长刘永廉指界实测核实,实测面积宅基地与附属地约650平方左右,与复垦现状图差数甚大,事实证明刘仕兴复垦之中被人做手脚。
刘兴满所领取的6万多元复垦款是政府汇款,不是刘兴峰所给
对于刘仕兴的299.1平方米给刘兴满法院又是如此表示:“刘兴峰违法将与原、被告两家房屋及土地均不搭界的案外人刘仕兴的299.1平方米(价值64515.87元)复垦面积登记于原告刘兴满名下,后被发现,被告刘兴峰已于2013年12月2日将64306元现金退回刘仕兴。”2013年刘兴峰会将6万多元现金退还给刘仕兴?对此,是谁在2013年就发现的?这个可是涉嫌骗取国家资金的,6万多元可是刑事案件的,难道就可以简单一纸收条退给案外人而了事?!真退给了刘仕兴,那么刘仕兴和刘兴峰都会承担刑事责任的,万州区法院应该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为何只是如此判决给了刘仕兴?难道刘兴峰就代表国家么?!
刘兴满夫妻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 刘兴满、向光容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 判决刘兴峰赔偿其复垦补偿款3228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0329元;3、赔偿向光荣无法享受退出宅基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损失90889元; 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刘兴峰伪造重要证据,应予以拘留、罚款,并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刘兴峰承担。
6月26日下达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民终178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对于《刘仕兴家垦实测面积图》,系刘兴满、向光容在土地复垦过后,单方测量形成,此时土地已复垦,四至界限已不存在,该测量准确性让人合理存疑,且该测量与其举示的复垦竣工图相互矛盾,故一审未采信并无不当。刘兴满、向光容认为一审事实认定无依据、证据采信不当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于刘兴满、向光容所要求的90889元赔偿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刘兴满、向光容主张因刘兴峰的原因而未享受到退出宅基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给其造成了90889元的损失。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案涉土地的复垦是2010年底至2013年,而重庆市万州区《成户退出宅基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提纲》是2017年9月15日才出台,故对于复垦之后复垦农户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刘兴峰在2011年复垦时是无法预知的。对于刘兴满、向光容是否委托刘兴峰代为办理复垦事宜。虽然二人现否认委托,但是在另案庭审中二人认可刘兴峰曾就复垦事宜电话联系了其,且二人在2012年底回家搬东西,事后领取了复垦费。这一事实亦与另案中的证人刘兴祥、刘永太证言相印证,故一审认定刘兴峰在征得刘兴满、向光容同意后,代办复垦事宜并无不当,刘兴满、向光容现要求刘兴峰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上诉费2970元由刘兴满夫妇承担。
刘兴满夫妇仍然不服,认为是法院偏袒刘兴峰!
1.刘兴满夫妻没有同意及委托,而法院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判决原告夫妻同意委托的。2.被告刘兴峰当时任职村主任也是经办人,知道当时的复垦政策,却还是故意把原告刘兴满的户名侵权消掉,法院判决被告刘兴峰无过错。3.原告在庭审中举示的证据无一采信,而被告与案外人刘仕兴串通白条证据作为判决之理。4.被告刘兴峰明目张胆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却判决被告无责任。5.被告刘兴峰在复垦工作中与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违法把户名张冠李戴,法院刑案不移交相关部门查处。6.关于刘永太、刘兴祥出庭作证不能代表原告同意委托一词,二人出庭作伪证有其事之因。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位知情人告知向光容说:刘兴峰在万州有较强的势力,有十多位同学在执法部门,有政府,国土、公安局及法院担任要职。他的诸多违法事实多次举报都没有得到任何处理。
刘兴峰、刘兴祥(老大)复垦后违法占地修房
刘兴祥(老大)、刘兴峰偷砍乱伐刘兴满私有林里十几根松树用在违建房屋中模板与格条,上报相关部门无人查处。
独立撰稿人 李海波
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熊家村5组的刘兴满父母于1992年将五间房屋平分给两兄弟,刘兴满的门牌为走马镇熊家村5组71号,刘兴峰的门牌号为走马镇熊家村5组72号。1995年2月, 刘兴满与向光容登记结婚,刘兴满及家人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生活。2008年起,刘兴满夫妻长期在浙江打工。
复垦出现纠纷 弟弟没有得足复垦款且享受不了社保
2010年12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政策,刘兴峰当时担任熊家村委会主任职务,于是电话通知刘兴满办理复垦事宜,兄弟两家房子平分,补偿各得一半,当时刘兴满没有同意回答:我们这边房子迟建十几年父亲百年之后要回该房屋。
2011 年11月13日, 刘兴峰以自己的名义对两家的房屋及土地复垦,经政府最后确定的原、被告两家的复垦面积为954平方米,单价215.7元,共计205777.8元。2012年12月,刘兴峰给付刘兴满现金8500元,2013年11月2日,刘兴满收到重庆市财政转入64515. 87元。2014年1月24日,刘兴峰转原告刘兴满29850元。2017 年9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出台了《成户退出宅基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提纲》,其适应范围为:1.整户农转非时间或整户户籍重新登记为城乡属性中城镇地区户籍属性的时间为2010年8月1日及以后: 2.经国土房管部门批准成户退出宅基地,并已全额领取退地补偿款。
听说复垦户可以办理社保,刘兴满夫妻高兴的去镇政府申请办理,政府相关负责人告知刘兴满夫妻没有宅基地无法办理。于是刘兴满才核查自己的复垦情况。
刘兴满房屋被刘兴峰申报复垦
村民事实证明
“刘兴满”签字均为刘兴峰所签 刘兴峰说全村好多村民签名都是他签的
调查中发现刘兴峰为了补齐给刘兴满的复垦费,刘兴峰将同村刘仕兴的复垦房屋边上虚增299.1平方米的附属设施用地登记在刘兴满)名下,财政打款给刘兴满账户的复垦补偿款64515.87元其实就是这里的补偿款。而据刘兴满夫妻称二家距离很远,要走40分钟左右,他家也没有土地在那里。具体要走马政府,刘兴峰才知情?
2017年12月份后,经几个亲友三次调解无果,一次调解刘兴峰说道:随便你,老幺你各有好狠就玩好狠。二次调解亲戚在场刘兴峰儿子大打出手,亲戚见势不好,拉着刘兴满夫妻离开调解现场,刘兴峰说道:这个钱就是我贪了。三次政府调解无果。后经亲戚兄弟调解同意给3.5万元的补偿养老保险损失给刘兴满,约定在半年内给。2018 年7月,刘兴满电话给大哥等人问款项情况,答复是刘兴峰不承认了,他们也不管了,并且三哥转话给刘兴满还说出威胁的语言。
弟弟将哥哥告上法院 要求刘兴峰支付复垦款和社保补偿未果
2018年7月刘兴满到走马镇政府诉求,政府通知刘兴峰到场调解。27日走马镇政府在调解中,政府领导明确告知去刘仕兴复垦地块核实,刘仕兴是没有那么多附属地块,所以政府要求被告刘兴峰在一个星期之内(8月3日)必须将这笔款交与政府财政,由政府调查清楚再作处理,不能由你被告刘兴峰处置这笔款的去向。但之后没有任何结果。为维护的合法权益,刘兴满夫妇于8月24日向万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 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款32281元[ (954 平方米+299.1平方米)*215.7元*50%- 102865.8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0329元(2013 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1日共计64个月,按照年利率6%计算); 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向光容赔偿无法享受退出宅基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损失9089元(2018年度个人参加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即6106元*60%*20%*12个月*15年-410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刘仕兴写给刘兴峰的“收条”,时间是2013年。仔细想一下,刘兴峰可能在2013年给刘仕兴吗?凭什么?!
之后发现刘兴峰有个刘仕兴出具的收到6万多元的收条,法院说要核实情况,律师建议撤诉。
刘兴满、向光容夫妇于2019年3月11日再次起诉后,由万州区法院审判员崔晓琴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时刘兴满夫妇阐明房屋复垦是没经二原告委托及同意,政策出台是2010年底被告刘兴峰打电话给原告刘兴满,当时刘兴满是没有同意,回答理由:是我们这边迟建十几年,况且父亲百年之后要回那房屋,在一审也陈述过,当在2011年正式申报复垦时,被告刘兴峰是没有通知远在外地打工二原告的,具体是哪月哪天申报复垦刘兴满一家人更不知晓,当2012年年底我们(原告)回家房子己被政府推掉,无法还原,也才得知己被刘兴峰当时任职村主任之便强行复垦了,被告刘兴峰并且将刘兴满户名侵权消掉,又将刘兴满户名违法挪移填写在本村刘仕兴户栏里,这事也是在2017年办理养老保险原告才知内情的。
审理时刘兴峰承认登记在刘兴满名下的只有299.1平方米,本身不属于原告刘兴满的,属于案外人刘仕兴的。
重庆市复垦地票交易数据表显示有刘兴峰、刘兴满名字
万州区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 (六)赔偿损...被告刘兴峰擅自将二原告房屋复垦,并且两家应当平均分配复垦补偿费,但被告未将复垦补偿费全额支付给二原告,侵害了二原告的财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由被告刘兴峰返还二原告复垦的补偿款23. 03元(205777.8 元*50%-102865.87元),并从被告刘兴峰最后一次付款之次日即2014年1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刘兴满、向光容虽然向本院举示了证据材料,但其举示的登记于原告刘兴满名下的299.1平方米(价值64515.87元),经过庭审查实该面积属于案外人刘仕兴所有,被告刘兴峰已将该笔款项返还给刘仕兴,该复垦款不属于原、被告所有,二原告不应当分得该笔复垦款,对二原告要求分得299.1平方米复垦款的一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刘兴满、向光容主张的向光容退出宅基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损失90889元,因该政策系2017年9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才开始实施,被告刘兴峰虽然受二原告委托复垦954平方米没有以原告名义复垦,但在2011年复垦时被告刘兴峰无法预知2017年9月的基本养老保险优惠政策,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且原告在此之前已通过其他渠道刚购买了社保,因此对二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举示的单方绘制的刘仕兴家复垦状况实测面积尺寸,因系原告单方行为,被告不予认可,且复垦后刘仕兴家的面积无法单独测量,故本院对该份材料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举示的刘永常证明和刘美证明,因二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对该两份证词,本院亦不予采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下达(2019)渝0101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兴峰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兴满、向光容复垦款23. 03元及资金占用费(从2014年1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兴满、向光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刘兴满、向光容负担1460元,被告刘兴峰负担25元(此款原告刘兴满已垫付,由被告连同应付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二级法院判决均有失公允 违法不究
该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明显不符,一是:“2012年,原告回家搬自己复垦房屋内的东西”,但事实是原告刘兴满夫妇没有回家搬东西。但村民作证是如下图:
村民证实刘兴满夫妻在复垦时期没有回家搬东西
二是法院认定刘兴峰收到的复垦款:“954平方米,单价215.7元,共计205777.8元。2012年,原告回家搬自己复垦房屋内的东西。2012年12月,被告刘兴峰给付二原告现金8500元,2013年11月2日,原告刘兴满收到财政64515. 87元,2014年1月24日,被告刘兴峰转原告刘兴满29850元,共计三笔102865. 87元补偿款。”这里就认定了刘仕兴旁的土地64515. 87元属于刘兴峰所给,其实这是国家所给的。不能认定为刘兴峰给了刘兴满!
实测面积总共只有650平方左右,与复垦图现状相差极大
三是“关于原告举示的单方绘制的刘仕兴家复垦状况实测面积尺寸,因系原告单方行为,被告不予认可,且复垦后刘仕兴家的面积无法单独测量,故本院对该份材料不予采信”但刘兴满的代理律师向绍明经政府综治办主任同意,在村委监委员沈小东、当时复垦在场的组长刘永廉指界实测核实,实测面积宅基地与附属地约650平方左右,与复垦现状图差数甚大,事实证明刘仕兴复垦之中被人做手脚。
刘兴满所领取的6万多元复垦款是政府汇款,不是刘兴峰所给
对于刘仕兴的299.1平方米给刘兴满法院又是如此表示:“刘兴峰违法将与原、被告两家房屋及土地均不搭界的案外人刘仕兴的299.1平方米(价值64515.87元)复垦面积登记于原告刘兴满名下,后被发现,被告刘兴峰已于2013年12月2日将64306元现金退回刘仕兴。”2013年刘兴峰会将6万多元现金退还给刘仕兴?对此,是谁在2013年就发现的?这个可是涉嫌骗取国家资金的,6万多元可是刑事案件的,难道就可以简单一纸收条退给案外人而了事?!真退给了刘仕兴,那么刘仕兴和刘兴峰都会承担刑事责任的,万州区法院应该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为何只是如此判决给了刘仕兴?难道刘兴峰就代表国家么?!
刘兴满夫妻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 刘兴满、向光容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 判决刘兴峰赔偿其复垦补偿款3228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0329元;3、赔偿向光荣无法享受退出宅基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损失90889元; 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刘兴峰伪造重要证据,应予以拘留、罚款,并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刘兴峰承担。
6月26日下达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民终178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对于《刘仕兴家垦实测面积图》,系刘兴满、向光容在土地复垦过后,单方测量形成,此时土地已复垦,四至界限已不存在,该测量准确性让人合理存疑,且该测量与其举示的复垦竣工图相互矛盾,故一审未采信并无不当。刘兴满、向光容认为一审事实认定无依据、证据采信不当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于刘兴满、向光容所要求的90889元赔偿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刘兴满、向光容主张因刘兴峰的原因而未享受到退出宅基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给其造成了90889元的损失。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案涉土地的复垦是2010年底至2013年,而重庆市万州区《成户退出宅基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提纲》是2017年9月15日才出台,故对于复垦之后复垦农户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刘兴峰在2011年复垦时是无法预知的。对于刘兴满、向光容是否委托刘兴峰代为办理复垦事宜。虽然二人现否认委托,但是在另案庭审中二人认可刘兴峰曾就复垦事宜电话联系了其,且二人在2012年底回家搬东西,事后领取了复垦费。这一事实亦与另案中的证人刘兴祥、刘永太证言相印证,故一审认定刘兴峰在征得刘兴满、向光容同意后,代办复垦事宜并无不当,刘兴满、向光容现要求刘兴峰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上诉费2970元由刘兴满夫妇承担。
刘兴满夫妇仍然不服,认为是法院偏袒刘兴峰!
1.刘兴满夫妻没有同意及委托,而法院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判决原告夫妻同意委托的。2.被告刘兴峰当时任职村主任也是经办人,知道当时的复垦政策,却还是故意把原告刘兴满的户名侵权消掉,法院判决被告刘兴峰无过错。3.原告在庭审中举示的证据无一采信,而被告与案外人刘仕兴串通白条证据作为判决之理。4.被告刘兴峰明目张胆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却判决被告无责任。5.被告刘兴峰在复垦工作中与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违法把户名张冠李戴,法院刑案不移交相关部门查处。6.关于刘永太、刘兴祥出庭作证不能代表原告同意委托一词,二人出庭作伪证有其事之因。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位知情人告知向光容说:刘兴峰在万州有较强的势力,有十多位同学在执法部门,有政府,国土、公安局及法院担任要职。他的诸多违法事实多次举报都没有得到任何处理。
刘兴峰、刘兴祥(老大)复垦后违法占地修房
刘兴祥(老大)、刘兴峰偷砍乱伐刘兴满私有林里十几根松树用在违建房屋中模板与格条,上报相关部门无人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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