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胜建设公司被曝卖标,高利坑惨承包人
2020-01-07 10:11 来源:法讯网
宏胜建设公司(原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公司)被曝卖标 高利坑惨承包人
独立撰稿人 李海波
我国法律法规对转包行为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近日法讯君接到举报反映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表在没有获得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和个人签订协议收取工程造价14%的点子费后卖标。
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01年03月20日在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红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等。
百度上的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风险信息
在启信宝上显示其风险信息是458、行政处罚4、环保处罚1。而行政处罚的4件中有3件都没有履行金额!
据查,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8月18日更名为宏胜建设公司,法人依然是龚红星,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杨一村。
花了4百多万元 义乌宏胜市政公司卖标给个人
近日重庆市开州区的曾胜向法讯君举报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卖标后将其坑惨的情况。2014年5月,多次合作的朋友邱敬元(重庆某公司董事长)给曾胜电话说有个优质工程中标了可以给他做。22日,宏胜市政代表人邱敬元和曾胜签订付款协议。约定将中标价为2214.3599万元的“渝北双汇桥片区汇流积水整治工程”承包给曾胜,曾胜为此花了400多万元获得这个造价2千多万元的工程,约定的买标按14个点子算,也就是276万多元。
6月10日,义乌宏胜市政公司获得中标通知书。
6月20日,发包人重庆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渝北双汇桥片区汇流积水整治工程”签约合同价为2214.3559万元(含安全文明施工费19.37万元)。
2014年7月4日,曾胜向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写下承诺书,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该工程的全部内容,产生的一切纠纷由曾胜承担并协调解决,与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关。
写了承诺书之后,义乌市宏胜公司和曾胜签订《管理输出施工承包协议书》,宏胜公司将“渝北双汇桥片区汇流积水整治工程”整体承包给曾胜,曾胜向宏胜公司缴纳1.5%的管理费及承担税费,没有其他费用。只是约定超过合同工期才支付每月4千元的建造师费用给项目经理。
合同约定公司将收到的工程款支付到曾胜在开县建行的个人卡号。
工程竣工合格而承包人损失惨重 义乌宏胜公司高利扣除承包人款项
工程于2015年3月25日开工。但义乌宏胜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收费,除了收取管理费34万多元外,每月还给项目经理7千元共计7万余元。
除了这些,如果宏胜为曾胜发生了垫付款,还要收取月利三分的利息。这些都是在发包方汇到宏胜公司的账户里直接扣除的,曾胜没有任何办法。
2015年3月16日,义乌市宏胜市政公司与重庆力山物资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所用钢材由力山物资独家供应。2016年1月20日,力山物资公司将宏胜市政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材料款,为此冻结了义乌宏胜市政公司的2百万元账户资金。对此,义乌宏胜市政公司也对资金按照月息三分计息。之后曾胜筹款缴纳了该笔材料款。
“渝北双汇桥片区汇流积水整治工程”于2016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所有手续都是曾胜和合伙人出面协调处理完成。
在2019年7月8日,最后一笔278.8992万元的工程款在曾胜方努力下汇到了义乌宏胜市政公司账户,但公司就不再将款项支付给曾胜了。
四处借款完成该工程的曾胜成立穷光蛋,他多次哀求宏胜公司将工程款给他好解决一下困境,但宏胜公司以欠公司利息为由不予理睬。
2019年8月,万般无奈之下的曾胜将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其工程款。目前该案已经二次开庭,还没有判决。
这表显示宏胜公司为曾胜借款(垫付)了160多万元,收取了118万多元的利息(按天计算),总计278.96万元,和最后一笔款到宏胜公司的金额基本一致。而值得注意的是在2019年5月9日曾胜借款4千元,仅60天的利息就收取240元!更令人气愤的是法院冻结的2百万元宏胜公司收取了66万元的利息后,从2017年1月23日再次计息,到2019年7月8日共896天宏胜公司又计算了59万多元的利息!
也就是说,曾胜的这个工程他不赚分文,反而还要给买标等费用4百万元左右。而为了这个工程,他和合伙人借债无数,几年下来的利息也是天文数字,他们已经走投无路。
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愤而举报,法讯君将对此进行关注。
说法:卖标(转包)的相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16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该《解释》第四条同时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很显然,法律、法规,包括规章、司法解释均对工程挂靠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及否定性评价。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价款时,发包人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的欠付工程款,应指发包人依据总承包合同而欠付施工总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也就是说,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时,发包人在欠付施工总承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把本应直接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人的价款直接支付给了实际施工人,前提有两个,第一,发包人欠付施工总承包人的价款,第二,施工总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价款。笔者认为,此时,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类似于行使债权代位权,即实际施工人主张价款的额度只能在发包人欠付施工总承包价款的额度内来向发包人主张。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转包人的非法所得通常表现为管理费,因此,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实际并没有对转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管理,转包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就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再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虽然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并且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的规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转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独立撰稿人 李海波
我国法律法规对转包行为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近日法讯君接到举报反映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表在没有获得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和个人签订协议收取工程造价14%的点子费后卖标。
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01年03月20日在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红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等。
百度上的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风险信息
在启信宝上显示其风险信息是458、行政处罚4、环保处罚1。而行政处罚的4件中有3件都没有履行金额!
据查,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8月18日更名为宏胜建设公司,法人依然是龚红星,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杨一村。
花了4百多万元 义乌宏胜市政公司卖标给个人
近日重庆市开州区的曾胜向法讯君举报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卖标后将其坑惨的情况。2014年5月,多次合作的朋友邱敬元(重庆某公司董事长)给曾胜电话说有个优质工程中标了可以给他做。22日,宏胜市政代表人邱敬元和曾胜签订付款协议。约定将中标价为2214.3599万元的“渝北双汇桥片区汇流积水整治工程”承包给曾胜,曾胜为此花了400多万元获得这个造价2千多万元的工程,约定的买标按14个点子算,也就是276万多元。
6月10日,义乌宏胜市政公司获得中标通知书。
6月20日,发包人重庆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渝北双汇桥片区汇流积水整治工程”签约合同价为2214.3559万元(含安全文明施工费19.37万元)。
2014年7月4日,曾胜向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写下承诺书,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该工程的全部内容,产生的一切纠纷由曾胜承担并协调解决,与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关。
写了承诺书之后,义乌市宏胜公司和曾胜签订《管理输出施工承包协议书》,宏胜公司将“渝北双汇桥片区汇流积水整治工程”整体承包给曾胜,曾胜向宏胜公司缴纳1.5%的管理费及承担税费,没有其他费用。只是约定超过合同工期才支付每月4千元的建造师费用给项目经理。
合同约定公司将收到的工程款支付到曾胜在开县建行的个人卡号。
工程竣工合格而承包人损失惨重 义乌宏胜公司高利扣除承包人款项
工程于2015年3月25日开工。但义乌宏胜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收费,除了收取管理费34万多元外,每月还给项目经理7千元共计7万余元。
除了这些,如果宏胜为曾胜发生了垫付款,还要收取月利三分的利息。这些都是在发包方汇到宏胜公司的账户里直接扣除的,曾胜没有任何办法。
2015年3月16日,义乌市宏胜市政公司与重庆力山物资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所用钢材由力山物资独家供应。2016年1月20日,力山物资公司将宏胜市政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材料款,为此冻结了义乌宏胜市政公司的2百万元账户资金。对此,义乌宏胜市政公司也对资金按照月息三分计息。之后曾胜筹款缴纳了该笔材料款。
“渝北双汇桥片区汇流积水整治工程”于2016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所有手续都是曾胜和合伙人出面协调处理完成。
在2019年7月8日,最后一笔278.8992万元的工程款在曾胜方努力下汇到了义乌宏胜市政公司账户,但公司就不再将款项支付给曾胜了。
四处借款完成该工程的曾胜成立穷光蛋,他多次哀求宏胜公司将工程款给他好解决一下困境,但宏胜公司以欠公司利息为由不予理睬。
2019年8月,万般无奈之下的曾胜将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其工程款。目前该案已经二次开庭,还没有判决。
这表显示宏胜公司为曾胜借款(垫付)了160多万元,收取了118万多元的利息(按天计算),总计278.96万元,和最后一笔款到宏胜公司的金额基本一致。而值得注意的是在2019年5月9日曾胜借款4千元,仅60天的利息就收取240元!更令人气愤的是法院冻结的2百万元宏胜公司收取了66万元的利息后,从2017年1月23日再次计息,到2019年7月8日共896天宏胜公司又计算了59万多元的利息!
也就是说,曾胜的这个工程他不赚分文,反而还要给买标等费用4百万元左右。而为了这个工程,他和合伙人借债无数,几年下来的利息也是天文数字,他们已经走投无路。
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愤而举报,法讯君将对此进行关注。
说法:卖标(转包)的相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16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该《解释》第四条同时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很显然,法律、法规,包括规章、司法解释均对工程挂靠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及否定性评价。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价款时,发包人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的欠付工程款,应指发包人依据总承包合同而欠付施工总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也就是说,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时,发包人在欠付施工总承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把本应直接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人的价款直接支付给了实际施工人,前提有两个,第一,发包人欠付施工总承包人的价款,第二,施工总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价款。笔者认为,此时,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类似于行使债权代位权,即实际施工人主张价款的额度只能在发包人欠付施工总承包价款的额度内来向发包人主张。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转包人的非法所得通常表现为管理费,因此,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实际并没有对转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管理,转包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就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再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虽然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并且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的规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转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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